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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仍应在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余祖舜律师
干股,是指不用对所持股权实际出资,由公司实控人赠与或股东之间约定某股东无需实际出资的股权。
干股股东通常表现二种形式
其一,以技术、资源作为出资方式而获得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并登记于工商注册的股东名册与章程。股东间内部通常会约定干股股东无需实际出资。 其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有特殊贡献的管理或技术骨干赠与公司股权作为奖励而获得相应公司股权,并登记于工商注册的股东名册与章程。
我国《公司法》不支持以资源或劳务作为法定出资方式,且《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取消了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规定。投资者拥有相应技术或特殊资源不能作为法定的出资登记于工商注册的章程,为此干股情况才应运而生。同时有些公司为激励员工,在制定相应激励计划和方案时,忽视法律合规,轻率采取赠与干股的股权激励模式,导致埋下债务隐患。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很多持有干股的公司并未完成或足额完成注册资本金的实缴。本文所讨论的就是这类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干股股东被追缴出资义务,主要有四类情况
第一种情形:赠与干股的大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新的大股东或实控人掌管公司后,以公司名义要求干股股东补缴出资。 第二种情形:公司对外有债务,债权人在执行公司无果后,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包括干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干股股东在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认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形:公司对外有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包括干股股东)在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范围补缴出资。(此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况类似,只是在不同阶段被追缴出资) 第四种情形:公司在奖励或承诺给予干股时,公司表面完成全部实缴出资,但系采取抽逃出资的方式仅仅在公司走账而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对公司清算时,发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由,追缴股东(包括干股股东)公司抽逃出资补缴责任。 本律所以及本律师承办多宗公司破产债务追偿案件中,均会遇到干股股权被牵连的案例。对该类干股股东的遭遇深表同期,但法院对该类干股股东不会以“无辜”而免责。
如何化解干股股东的风险
干股股东为钳制大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保障自己分红权益,而选择登记于工商注册的章程及股东名册。特别是创业型公司,在创业之处,没有更多现金用于实缴注册资本。在此情况下,如何规避干股股东的风险呢?根据余律师多年实践经验,应通过完善股东投资合作协议、规范注册资金实缴方案、设置多层股权架构、明确干股股东知情权等四个维度为自己设置防火墙。这样即保障与现金出资股东之间的良性合作伙伴关系,也规避干股股东的债务连带风险。